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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6修正)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对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机关或部门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部门预算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变更方案及相关资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五)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协助进行调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前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

  (二)作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予以纠正或检讨;

  (三)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追究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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