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网络和机制
进一步畅通、拓宽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渠道,将法律援助机构向村(居)、社区延伸,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对行动不便的困难群众提供上门服务。积极开展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建立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直接受理简单民事案件申请制度,保证公民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就近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对法律援助申请者的经济困难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上浮50%执行,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案件和农民工工伤、讨薪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力争每个县(市)区每年法律援助办案量不低于00件,做到有求必应,应援尽援。要加强案件办理质量的监控,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法律服务人员拒绝指派、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建立异地协作办案和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和业务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四、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的需求,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司法厅、财政厅《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根据本地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做好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积极筹建徐州市法律援助基金,采取财政投入、专项资助、社会募集等形式,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