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徐委办〔2007〕36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编制不到位、人员缺编、经费投入不足、办公场所设施落后、人民群众求助不方便等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通过向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实现其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有利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宪法原则;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援助知晓率的提高,申请援助的人越来越多,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远远不适应社会需求。目前,我市有外出务工人员11万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18万人,特殊群体人员6000人(未成年人犯罪、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员和在押服刑人员),这些群体权利容易受到侵害,法律援助需要十分迫切。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列入法治徐州、平安徐州等创建活动进行考评,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尽快将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置为司法行政机关直属行政机构。要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司规〔200〕1号)的要求,在交通便利的沿街一楼设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确保市法律援助中心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独立的接待大厅(室)、办公室、会谈室、档案室、资料文印室、会议室以及无障碍通道。要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专有电话、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工作用车等必需的办公办案设备,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省文件要求,要配齐配强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不少于6人,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正常运转。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在今年底要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要加强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各镇(街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难、打官司难的问题。要选配思想作风好,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乐于助人的人员担任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