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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6〕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农民增产增收,现就做好今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大春粮食收购工作
  今年,我市大春粮食丰收在望。但当前稻谷市场价格下行压力较大,做好今年大春粮食收购工作,满足农民售粮要求,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对于继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对于掌握粮源、充实库存,增加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保证宜宾粮食有效供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中精力抓好大春粮食收购,认真落实最低收购价,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二、强化措施,积极做好大春粮食收购工作
  (一)积极引导和督促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入市收购,发挥好主渠道作用。各区县要按《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督促改革重组后的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积极开展粮食购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粮食经营企业要千方百计满足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为种粮农民分忧解难。做好收购仓房、场地、计量器具等准备工作,改善服务态度,增加收购网点,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二)加强监督检查,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坚持亮证收购,严禁无证收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督促收购企业公示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制止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督促收购企业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售粮款,禁止拖欠农民售粮款和向农民打白条;收购企业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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