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适应社会需求,勇于开拓,不断改革,在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教学组织和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以及校企合作、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等方面特色鲜明,教育质量高,效益显著。
3、具有创新精神,在职教教学科研、先进经验推广以及职业指导与咨询、促进就业创业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4、在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及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行业企业办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职业教育事业,在职业教育的指导、管理、研究、改革工作中,在办学模式创新、开展职业教育、促进就业、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等方面成绩显著。
2、乐于献身职业教育事业,在学校管理、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企结合、职业指导等方面成绩显著,为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适用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奖励办法
(一)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市政府将颁发“宜宾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奖牌,获奖单位可给予职工适当的物质奖励,属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按宜委办(2002)49号文件办理;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市政府将授予“宜宾市职业教育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按宜人发(2003)2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二)在2006年的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二)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审核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及分配名额(见附件1)进行评选,保证质量。
(三)区县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审核工作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区县人事部门参与,并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市级有关部门、市属职业院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部门和学校根据评选条件,推荐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技工学校、各类培训机构及企业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所有经审核后的推荐材料送市教育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