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组成。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人数13至17人,按单数确定。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内。
  第十一条 认定宜宾市知名商标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宜宾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展。符合宜宾市知名商标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申请续展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知名商标失效。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宜宾市知名商标证书》。
  第十六条 他人不得将与宜宾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他人不得将与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
  宜宾市知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他人混淆,引起公众误认的,可以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保护其商标或变更他人企业名称,但他人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宜宾市知名商标”字样。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商品在本市范围内视同“知名商品”。
  第十八条 未经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宜宾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