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抓好试点,典型引路。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是一项较庞大的系统工程。从2006年起,每个县(区)结合实际,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乡(镇)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开。县(区)教育局应加强试点乡(镇)的工作指导,落实专人抓此项工作。
(八)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的管理。
努力建立“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完善以县示范幼儿园为龙头,以乡(镇)中心园和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县幼儿园的检查、验收、审批、注册和管理。凡经登记注册的幼儿园不得随意变更名称、搬迁园址或停办。采取有利措施,坚决取缔无证幼儿园。对于已经审批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上级办园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对条件简陋、师资水平低、保教质量差的要依法予以取缔,保证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逐步实现学前教育管理信息化,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决杜绝幼儿园重大事故的发生。
乡(镇)中心校主管当地的学前教育,中心园负责公、民办园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幼教干部和幼教研究人员,乡(镇)配备专(兼)职幼教管理人员。
加强学前班的管理。农村学前班作为各地未举办公办幼儿园的过渡,要克服“小学化”倾向,按照《四川省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保教质量。凡举办了幼儿园,并能满足幼儿园要求的地方,均要取消当地的学前班。
(九)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任务。
各地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情况以及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评估。特别是要把幼儿教育的事业发展、经费投入、教师待遇、发展环境等列入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和奖惩制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任务,促进我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
各级政府要将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项考核制度。经自查,已经达到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要求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区)人民政府写出请求检查验收的书面报告,经县(区)人民政府自查后达到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要求的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写出请求检查验收的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后,对合格的县(区)颁发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