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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二)救助对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城市低保家庭学生、高中(含职高)特困家庭学生、高职贫困家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三)救助标准。
  1、小学、初中贫困生全部免学杂费。
  2、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免教科书费。
  3、按每人每年280元标准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贫困生生活费。
  4、特教学生免教科书费、免学杂费,按每人每月80元生活补助。
  5、职高贫困生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
  6、职教院贫困生按国家助学贷款标准贷款,每人每年可贷6000元。

  (四)申请与审批。
  贫困生本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的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盖章,并持民政部门发的《救助卡》、《低保证》、户口簿交所在学校,学校审查后拟定救助学生名单,报乡(镇)政府审核后在学生所在学校和乡(镇)范围内公示7天,学校再将无异议的拟资助名单上报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批。

  (五)发放。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免交学杂费。由学校免费发放教科书。生活补助由财政拨付、学校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由职技院学生贷款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十、宜宾市法律援助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法通〔2004〕127号)。

  (二)援助范围。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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