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与审批。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公示后填写《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委托所在的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正式发放《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调查核实。
(五)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财政统一管理,纳入专户封闭运行,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通过社会化方式按月或按季发放。
三、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03〕10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35号)。
(二)救助对象。
1、各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城市低保人员(个人负担基数由区县确定);
3、家庭人均月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
4、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因见义勇为导致伤害,无力承受治疗费用者;
5、破产企业职工及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边缘的家庭成员;
6、区县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申请与审批。
救助对象持区县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定点医疗(药品销售)机构的有效票据及相关资料,按城市低保的相同程序进行。
(四)发放。
经“三榜公示”后由乡(镇、街道)或社区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以金融机构代发为主的社会化发放。
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四川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号)和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宜市民发〔2004〕139号)。
(二)保障对象。
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农村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并适当提高救助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