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决定
(宁政发[2007]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作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领导及劳动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专门监督,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逐步形成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部署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审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制度,建立监督管理网络,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总体规划和年度监督计划;开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发放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监督;听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监察等部门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存储、运营、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报告;研究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重大事项;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指导并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承办上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人民银行支行、银监、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