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技能人才开发工作评估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6〕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及以上企业(行业):
为全面检查评估2004年6月市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及以上企业签订的《技能人才开发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总结评估三年的工作,更好地贯彻中办发(2006)15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技能人才开发工作,为工业强市提供强大的技能人才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技能人才开发的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凡2004年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技能人才开发目标责任书》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及以上企业(行业)均属评估验收范围。
二、检查评估内容
(一)宜委办(2004)47号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技能人才开发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数量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各区县、各企业(行业)在开展工作中的创新做法。
三、检查评估方法及时间
(一)自查评估(11月1日至11月30日)。
由各区县、各企业(行业)按照评估验收内容开展自查,填报《宜宾市技能人才开发工作评估验收表》,同时附相关依据资料(见附表),并形成本区县、本企业(行业)的评估报告。评估验收表、相关依据资料和自查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二)综合评估(11月30日至12月10日)。
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劳动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各区县、各企业(行业)的自查评估情况,通过平时掌握情况与实地考察相结合评估确定各区县、各企业(行业)的最终验收评估分值,由评估小组确定初评等级意见。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60分及其以上的为合格单位,同时以得分由高到低为序,区县前3名的为先进区县,企业(行业)前10名的为先进单位。
(三)评估结果审定(12月10日至12月底)。
评估结果由市技能人才开发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报市政府审定。
四、表彰
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同时对先进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授予2004年至2006年度“宜宾市技能人才开发先进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