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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铁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第十八条 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第十九条 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第二十条 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鉴定,技术报告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交通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铁路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 铁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
  第四条 铁路工程包括:铁道运输专业、铁道电务专业、铁道工务专业、铁道机务专业、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建筑专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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