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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资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基本情况清理。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各单位应当依据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批准文件,认真做好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员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编制)、在职情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2、财务清理。主要包括各类账户、会计凭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的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要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鉴证。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

  (二)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三)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四)各单位进行自查。(2007年2月6日至2月28日)自3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逐户进行专项审计。

  (五)上报相关材料。(200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单位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领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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