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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道路检查站核发道路检查证件等工作的通知

  (一)发证范围及条件
  1、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上路实施检查的公安、交通、林业(含森工)、畜牧部门有关人员。
  2、上述部门已经通过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二)具体步骤
  本次道路检查证件的核发分两批进行,由各市(地)政府(行署)道管机构、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直接管理的道路检查人员统计(请登录www.hljfz.gov.cn网站首页的“政府法制动态”栏目下载《道路检查人员登记表》)上报(发送至hljdaoguan@163.com)以及证件的分发工作:
  第一批,5月10日至7月10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各级公安交巡警和交通道路检查人员核发道路检查证件。对上述系统中未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道路检查人员,归省政府有关单位直接管理的,由省政府道管办协助省政府有关单位组织培训;归各市(地)管理的,由各市(地)政府(行署)道管机构商有关部门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发给道路检查证件。
  第二批,8月10日至9月10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各级林业(含森工)和畜牧兽医道路检查人员核发道路检查证件。对上述系统中未经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道路检查人员,依照第一批的安排进行组织。经培训合格后,发给道路检查证件。
  下半年,省政府道管办将统一为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道管机构配备用于识别道路检查证件真伪的磁条读卡器,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三、抓好道管工作的基础建设
  为了确保我省各级道管机构及时有效地行使对道路检查工作的监督职能,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要在办公经费、人员、设备的配备以及道路执法监督用车等方面对本级道管工作给予支持,为道路检查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四、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道路检查站清理和重新核发道路检查证件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圆满完成任务。各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的领导要高度重视道路检查管理工作,把清理检查站、提高道路检查人员的素质、规范道路检查执法行为等工作提升到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上来,要加强对这次清理道路检查站和重新核发道路检查证件工作的领导,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同时要把道路检查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加强领导。各级道管机构要按照省政府道管办的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积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检查站的现场勘查以及规划布局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清理整顿意见;要认真做好对道路检查人员换证的有关工作,对未经培训的要按要求进行培训,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次道路检查证件的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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