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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表彰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黑依行领发〔2007〕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为优化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构建和谐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法治,经省政府同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授予哈尔滨等19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1个部门“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于鸿雁等100名同志“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为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OO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3、大庆市人民政府
  4、黑河市人民政府
  5、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
  6、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
  7、尚志市人民政府
  8、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政府
  9、龙江县人民政府
  10、林口县人民政府
  11、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政府
  12、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
  13、密山市人民政府
  14、饶河县人民政府
  15、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政府
  16、萝北县人民政府
  17、北安市人民政府
  18、望奎县人民政府
  19、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20、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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