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实行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推行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和领办制、督办制、超时默许制等制度,减少环节、优化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即办件比例。
(五)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要通过建立廉政警示制度、审批人员交叉制约制度、回访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轮换制度等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内部监督。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将通过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已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并采取向服务对象发放调查问卷和评议卡、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等方式,实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察部门要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政务不公开、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在市行政效能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市编委办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改革工作。
(二)改革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惩防体系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三)各部门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服务优的业务骨干到行政审批办公室从事行政审批工作。同时,要有计划地加强行政审批岗位干部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使行政服务中心真正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载体、便民服务的平台、锻炼干部的基地,成为法治型、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政府的窗口。
(四)监察部门要积极建立行政审批结果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业务机构、专家、社会组织及社会监督员“四位一体”的评价监督作用,并不断在实践中研究探索科学严谨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和评价办法,确保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
(五)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要在年底前结束。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送市编委办审核,由市编委办报市行政效能年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