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7]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草拟的《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建设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市建委)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统计工作,明确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提供建设统计资料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以及在本市建设领域内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单位(以下称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建设统计调查,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土地资源利用、房屋与房地产业、建筑业、人防建设和管理、电力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建设统计调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统计调查是指: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道路和桥梁(含路灯)、排水和污水、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电力设施和供应、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青山绿地工程、人防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旧城与危破房改造、城市综合管理、新墙材应用和建筑节能、建筑业、建设工程监理、房屋与房地产业、村镇建设、中心镇建设、勘察设计业、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大型对外交通枢纽工程建设和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等内容的统计调查,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和市统计局要求的建设统计调查等。
第五条 市建委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工作,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理行业的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表填报,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完成国家和地方下达的建设统计调查任务; 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市固定资产投资、村镇建设、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业、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建设科技、建设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统计调查;负责汇总、上报和公布全市建设统计调查资料,编制全市统一的建设统计报表,并负责组织对建设行业各种统计调查数据进行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