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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失效]

  (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县(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四)是否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加油加气站除外);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2份):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另附电子文档1份);
  (三)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待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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