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村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特殊困难地段不小于3.5米,应设置必要的错车道和安全设施,通村水泥路(油路)应符合安全和通行客运的条件。通村公路建设的重点仍然是路面工程、排水工程、挡防工程及安全保障工程。
3、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或议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具备招标条件的,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和保证金制度。
4、通村公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施工方式。
5、通乡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县(区)应成立县级质量监督机构,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指导县(区)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工作,县(区)质量监督机构对通乡水泥路(油路)建设项目的路基弯沉和路面强度、厚度等项目进行检测。工程质量鉴定需经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
(三)财务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中央、省和市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用的支付。要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检查。
(四)交、竣工验收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完工后,30公里以上的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由市交通局与市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和中小桥梁完工后由县(区)交通局与县(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组织验收。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县(区)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省、市级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五、加强养护管理,充分发挥公路效益
(一)按县、乡、村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初步建立符合各县(区)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机制,做到投入到位,有路必养,专群结合,基本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管理体制,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公路管理工作,县(区)公路养护和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乡道和村道公路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乡(镇)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管理工作。村道公路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多形式养护管理制度。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要达到建一条、成一条、养护一条、营运一条,积极推进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充分发挥综合效益,实现农村公路协调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