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分级负责。
1、市、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及农建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具体事项及日常工作。
2、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有关土地、青苗、拆迁、料场等问题和农村客运站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在项目实施中要注重保护生态,保护环境。
3、市交通局同市发改委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建设项目的计划与监督管理。
4、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服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通乡(镇)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帮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通村公路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村道公路建设的图纸、资料和技术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立交通管理站,配备专(兼)职交通干事。
三、加大投入,确保任务的完成
省政府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中央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将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管养专项资金投入。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根据我市近几年公路建设实际测算,建成三至四级油路(水泥路),每公里需资金70万元左右,除部、省每公里补助40万元外,资金缺口较大。“十一五”期间我市需修建通乡油路(水泥路)1004公里,总投资70280万元,其中部、省补助40160万元,缺口资金30120万元。因此,市政府决定对农村公路建设按以下方案组织实施和配套补助:
1、有融资能力的县(区)自行组织实施,无融资能力的县(区)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不管由谁组织实施,建设计划经确定后,要千方百计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除部、省每公里补助40万元外,市政府每公里配套补助15万元;县(区)政府每公里配套补助15万元。在项目确定建设后,市财政和县(区)政府将配套资金划拨给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按工程进度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2、新建通村公路,经过农村公路专项调查核实,省上认可我市433个行政村、948公里属于没有公路或有公路但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下不够村道公路标准的,部、省补助每公里10万元。
3、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省上要求 “十一五”期间(三州除外)实现60%的村通水泥路(油路)。按照这一目标测算,我市要新建通村水泥路(油路)3420公里,确定实施的项目,部、省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受益乡(镇)、行政村通过村民自治采取“一事一议”自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