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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区内开展乱贴乱画等不规范广告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广告进行查处。
  (四)各通讯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乱贴乱画整治工作,对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的乱贴乱画“野广告”上的通讯号码,属于在本通讯部门开户登记的,必须及时采取停机措施,阻断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传递渠道,并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提供有关违法行为人的信息资料,全力配合打击乱贴乱画违法行为。
  (五)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引导广大市民通过电视、电台、报纸、公共信息发布栏等合法渠道发布公共信息。广泛宣传乱贴乱画行为给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危害,反映广大市民的呼声和要求,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铲除制贩假证及乱贴乱画违法行为的生存土壤。要加大宣传密度,及时报道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对清查窝点、强制清刷、停机、公开处理等活动,要及时进行跟踪报道,震慑不法分子。
  (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特别是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贴乱画“野广告”的清除保洁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社区负有治理乱贴乱画非法广告的责任和义务,各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要按照“门前三包”的要求,搞好乱贴乱画的日常清刷工作;要按照“谁所有谁主管”、“谁的设施谁清理”的原则,落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使用、管理、产权单位和个人责任制,尤其是交警、电力、通讯、邮政、市政、公交、园林、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产权设施的维护管理,对在其产权设施和责任范围内的乱贴乱画“野广告”必须及时予以清除。对拒不履行清刷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相应制度
  (一)目标责任制度。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与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签定及时清除乱贴乱画广告责任书。
  (二)曝光公示制度。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产权人在限期内未清除乱贴乱画广告的,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直至问题解决。
  (三)中止通信服务业务制度。对于乱贴乱画广告上的电话、手机号码经查实后,由城管执法部门出具中止服务业务协助执行函,由相关通信部门协助执行。
  (四)案件移交制度。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乱贴乱画广告时,对于超出其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案件移交通知书》,将案件移交有关执法机关处理,接受机关应当在15日内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移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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