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维护蚕茧收购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72号)和省丝绸工作会议精神,特作通知如下:
一、桑蚕鲜茧收购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物价部门要根据省里今年确定的鲜茧收购指导价格,结合市场形势、产地实际情况和企业生产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和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切实维护蚕农利益,正确引导丝绸生产企业经营行为,杜绝发生压级、压价和擅自抬价、抢购等现象。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蚕茧收购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蚕茧收烘管理,完善鲜茧收购制度,维护蚕茧收购秩序,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级经贸委(茧丝办)要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缫丝绢纺企业生产证》的审查和公示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杜绝发生抢购、哄抬茧价、大量收购毛脚茧等现象。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销蚕种、收购蚕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对蚕种经销、蚕茧收购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茧丝绸协调办公室《关于整顿规范蚕种市场经济秩序的紧急通知》(鲁茧协办字 〔2001〕2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蚕种、蚕茧经营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便利条件。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行为,努力把不符合要求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切实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资格、销售无质量合格证的假冒伪劣蚕种、扰乱蚕茧收购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市里将于今年春茧收购前对茧丝生产经营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小缫丝和鲜茧收购的企业、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四、落实收购资金,确保优质优价。蚕茧收购单位要结合今年产销形势和实际情况,及早做好市、县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确保不打“白条”。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要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保证优质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