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金融稳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四章 信息交流与反馈

  第十九条 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包括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通报信息、抄送文件、提供资信查询等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间应及时发送已有的报表、报告、分析资料以及风险案例等。
  重大政策出台及调整时应主动抄送有关成员单位;对工作中需要的数据资料,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提供或配合进行查询、测算。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风险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其它文件和信息视情况随时报送。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日照市金融稳定信息》,依据保密的原则在适当范围内发送。
  《日照市金融稳定信息》主要内容包括:相关重要法律法规、国家重要政策;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有关批示;联席会议纪要,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提供的重要信息和资料;国际、国内有关金融稳定的理论研究成果及最新研究方向;全国各地金融稳定工作经验、案例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信息交流要注重质量,做到真实、及时、简明。

第五章 权利、义务与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全市金融业运行状况;
  (二)就联席会议各项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并进行阐释;
  (四)提议召开临时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期参加会议,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二)向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咨询和信息资料;
  (三)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会议有关的秘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突发事件,经联席会议成员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难以协调的问题,提交联席会议磋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政府出台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并及时作相应修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