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报。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每年2月28日前,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每年3月31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4.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4月3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市人口计生委对区县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并备案。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及时掌握奖励扶助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奖励扶助金由省、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其中,省级补助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市、区县财政部门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统一要求在县级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封闭运行。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发放。要与委托发放机构签定委托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每年6月10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6月30日前,市、区县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7月31日前,各区县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反馈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二、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