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照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日发〔2006〕5号)和《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日发〔2005〕15号)精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三)确认程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1.本人提出申请。每年1月31日前,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