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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意见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意见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关于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意见
日照市烟草专卖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维护烟草制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必要性
  烟草行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近年来,我市的烟草专卖事业取得长足发展,许多工商业户通过经营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过多,零售户之间的无序竞争加剧,使不法烟贩的非法经营活动有机可乘,烟草行业实现利税及零售户的利润与其他市相比有一定差距。因此,必须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控制卷烟零售户总量,更好地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和零售户利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原则
  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满足消费、依法许可”的原则进行设置。在受数量限制的区域设置零售点,实行“预先申请、退一进一”的办法。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烈军属等特殊群体申办许可证,按照“照顾特殊、逐步到位”的原则,凭有关证明、证件给予照顾。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条件
  凡从事卷烟(含雪茄烟,下同)零售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新办许可证,应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许可证由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领取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卷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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