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7〕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城市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县救助管理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自愿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市救助管理站对站内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或疑似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应当送宜宾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按有关规定处理;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送宜宾市康复医院诊断和医治,医疗费用经市财政、民政部门核实后,由市财政划拨专项资金解决。
救助管理站对站内的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救助对象,应提出安置方案并报请民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妥善安置。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的,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填写《护送情况证明》。
三、公安机关对于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以及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职业乞丐,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止,依法处罚。
四、民政、公安、卫生、城管、工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引导、护送求助人员到救助管理站的护送人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方可移交给救助管理站,并填写《护送情况证明》并签名。
五、民政、公安、卫生、城管、工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需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翠屏区城区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由120急救中心直接送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救治;9个县城关镇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的危重病人,由120急救中心直接送县人民医院救治。各有关医疗机构要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不得发生推诿、拒收、拒治、延误抢救时间等情况。待救治病人脱离危险后,由公安部门协助救助管理站负责查询、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其法定责任人承担,无法明确法定责任人或法定责任人无力承担的,可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经财政、卫生部门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划拨专项资金解决。在医院救助时死亡的救助对象,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按有关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