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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重点单位
  突出蔬菜种植基地、规模畜(禽)养殖基地、食品小作坊、证照不全和无证无照食品小企业、食品交易市场及经营门店,小餐馆、小摊点、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以及日常监管中存在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以及连续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宣传贯彻《特别规定》时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过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的黑窝点以及违法违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
  (三)重点区域
  突出农村、牧区、城乡结合部、街道社区出租房等制假售假、无证生产区域,假冒伪劣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地区,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无证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安全类产品存在区域性问题以及重点敏感、易出问题的出口商品生产、加工集中的地区。其中食品整治的重点区域:西宁市(肉制品、食醋、酱油、豆制品、乳制品和其它工业产品),海东地区 (乳制品、豆制品),格尔木市(钾肥)、海南州 (小麦粉、食用植物油),海北州(食用植物油)。
  三、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八个专项整治。
  (一)农牧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禁限用农药,重点打击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以饲料添加剂为重点,加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进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强化市场监督,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源头治理违禁添加物非法生产和流入饲料生产领域;组织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强产地检疫和耳标管理,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状况,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地组织对州(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开展抽查监测,坚决依法查处批发市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行为,组织力量对批发市场进行专项抽查。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 “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建立小作坊食品承诺书制度,禁止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深入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对本省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整治;在整治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严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建立使用原料台帐制度。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查处。在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食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抽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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