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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商品房的合法有效手续;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共有房产抵押的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借款合同》;

  (五)《房产抵押合同》;

  (六)可证明房产价格的资料;

  (七)国有房产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八)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以按份额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房产设定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人为抵押人。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抵押人为法人等组织的,其分立、合并、更名应当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抵押人为自然人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自取得继承或领受遗赠有效证件之日起9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物拆建、改变使用用途、分割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损害抵押权的处分。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产典当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房地产管理机构核准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办理房产典当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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