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安监一〔2006〕84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安全监管局要结合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的“四查”内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一次拉网式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强对已关闭煤矿和非煤矿山,被责令关闭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矿山的矿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好核查、收缴和清点造册工作,严防流失;对非法购买的,要全部收缴,查明来源。
二、继续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要不断巩固和提高煤矿和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对发现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严格按关闭矿井的有关要求,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同时,做好烟花爆竹各销售网点的检查整治工作,对货源不明、厂址不清、安全标识不清等存在严重问题的烟花爆竹依法予以处罚。
三、认真抓好整治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工作。各地区安全监管局要采取各种形式,全面宣传《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精神,强化全民安全法制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炒制炸药、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