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标准化作业情况。
(五)开展职业危害的防治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
(六)事故的查处和结案情况。
(七)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以及演练情况。
(八)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化工、医药、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监督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情况。
(二)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及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十条 对安全培训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二)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培训档案的建立情况。
(四)遵纪守法情况。
(五)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六)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
(三)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设施及技术力量变化情况。
(四)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业绩情况。
(五)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质量情况。
(六)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内容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取得安全标志,标识是否牢固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