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督检查报告。
(四)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处理意见。
(五)被监督检查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六)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二章 分项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四条 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对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的关闭工作落实情况。
(二)检查指导各地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的工作。
(三)检查矿山(不含煤矿)地下开采和大型露天矿山的井巷支护、安全出口、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系统以及台阶高度、边坡角、安全平台以及排土场、尾矿库等安全运行情况。
(四)检查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安全教育、劳动保护、工伤保险、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矿山(不含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情况。
(六)检查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装备情况。
(七)检查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安全运行情况。
(八)检查矿山(不含煤矿)、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监督检查内容
(一)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三)新、改、扩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和换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