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经局领导同意后,可调整工作方案。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笔录。监督检查工作笔录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笔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笔录编号。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名称。
(三)检查内容、措施、程序和检查结果。
(四)被监督检查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
(五)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
(六)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
第九条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检查组应依法及时进行行政处罚,下达有关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按照行政执法文书及检查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笔录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监督检查报告,一般在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检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和程序。
(三)检查工作情况。
(四)被监督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隐患。
(五)检查结论、依据和效果评价。
(六)意见和建议。
(七)检查人员签名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级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书面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监督检查工作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