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青安监〔2006〕73号)
各处(室):
现将《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实事求是、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局各业务处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组成检查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组由两名以上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条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及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关规程、标准。
(三)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材料。
(四)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与检查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监督检查前,检查组应拟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重大检查工作方案应提交局务会议确定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监督检查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目的。
(三)检查范围、内容、重点和检查程序。
(四)预定检查起止日期。
(五)检查组人员及其分工。
第六条 检查组进驻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检查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