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中小学期末及寒假工作的通知
(市教基发〔2007〕3号)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中小学:
本学期即将结束,为了做好期末及寒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假和开学日期
小学(含盲聋哑学校、民办小学)于2007年1月30日放假;中学(含民办中学)于2007年2月6日放假;全市中、小学统一于2007年2月26日报到,2月27日正式上课;保育院、幼儿园原则上不放假,在孩子减少的情况下,保教人员可轮流休息,不得强制家长接回孩子。
二、期末工作要求
1.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本着有利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实施素质教育原则,切实安排好期末复习、考试和总结工作。
2.考试结束后,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组织教师认真做好本学期的总结工作和教学质量检测及反馈工作,对教师要进行多元化评价,激励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3.义务教育课改实验区、实验学校要认真做好学期总结工作,认真总结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中的典型经验,总结开展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好做法,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和意见。
4.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西安市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准备工作方案》(市教基发[2006]80号),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区县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准备工作计划,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在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制度建设、师资培训、舆论宣传等方面做好准备并提供保障。各普通高中学校对照基本要求进行自查,目前还达不到第三类要求的普通高中必须认真整改。各区县教育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课程改革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督促检查。
三、寒假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关于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有关要求。寒假期间,全市中小学校除初三、高三年级可以进行不超过一周的补课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准补课,也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补习班或辅导班。未经物价部门许可,任何学校不得以诸如“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任何形式或借口收取补课费。各校不得为各种补习班提供场地和条件,在职教师不得在各种补习班中应聘代课。所有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任何级别、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的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