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计算方法。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为家庭所有成员纯收入的总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和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三)保障金发放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银行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发放工作的检查,确保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要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
四、保障资金管理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10%,区县、乡镇(街道)两级负担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每年年底前,由市、区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应承担资金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承担的保障资金,每年一次性下拨到各区县。区县、乡镇(街道)预算的保障资金要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到位,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由区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低保对象申请受理、调查摸底、审查上报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消费价格统计监测、保障标准确定等工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