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日政发[200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市政府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重在制度建设的原则,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保障对象、保障办法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所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二)保障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均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
(三)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本着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2006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不低于家庭年人均700元。具体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区县政府、管委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收入计算方法和申请、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