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性质和建设标准
(一)功能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连续服务为主,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之间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
(二)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应当具备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一般为1000-2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一般为120-350平方米。按照每2000至3000服务人口配备1-2名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设备配备要达到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层层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二)制定优惠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规定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1.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级财政要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并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其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和药品收入要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