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不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的部署,逐步形成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其他调查方法为补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统计体系。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积极推广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预测等方法,重点做好规模以下工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旅馆业、个体私营经济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抽样调查工作。要切实抓好GDP统计核算改革工作,充实核算力量,规范核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核算制度,并做好与经济普查年份数据核算的衔接工作,做到考虑周密、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真实反映全市及各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与趋势。
(五)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统计现代化水平。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在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等方面予以支持,不断提高全市统计信息化水平。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工作方式,尽快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贮的现代化。各级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尽快建立起联通市、区县、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安全、高效的统计信息网络,改变基层单位统计数据报送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统计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进一步推行企业网上直报和超级汇总制度,进一步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工作者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整合、开发和管理好统计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管理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
三、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统计信息资源的作用,更好地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对统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按照
《统计法》的规定,征得市统计部门的同意。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以及各项重大统计改革所需经费,结合财力,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加强机关文明建设和统计文化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统计干部队伍。要认真履行对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把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要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基层统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指导各基层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报表报送程序,加强基层数据的审核把关,促进基层统计工作健康发展。市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对区县统计工作的巡查活动,加强对区县统计工作的管理,不断改进全市统计工作环境,提高统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