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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强化统计管理职能,依法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凡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业主等都应按“在地统计”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统计资料,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统计部门的业务管理。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统计数据的管理,规范全社会的统计行为,不断提高整体统计工作质量。要加大对统计数据“下管一级”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GDP)、工业和农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劳动工资、城乡居民收入、人口与社会科技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监控和联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使用发布的管理,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各级要建立和完善统计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新闻媒体发布各项数据。对未经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数据,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在使用前,应征得统计部门的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避免数出多门,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三)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统计工作基石。一是要高度重视统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承担统计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各区县要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统计调查队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村统计网络,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保证统计数据“数出一门”;乡镇(街道)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县级统计主管部门领导,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村级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二是要健全抽样调查网络。在农村,要根据乡镇考核和小康监测工作需要,做好乡镇记账户的抽取和设立工作,健全农村记账户体系;在城市,要健全城市居民抽样调查网络,满足城市居民调查的工作需要。三是要积极探索加强部门统计、企业统计工作的新途径。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小型企业实行综合统计负责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部门和企业统计机构、队伍的稳定和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凡在机构改革中撤并或精简的部门和改制、重组的企业,要对统计工作任务和统计档案资料进行妥善交接,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各级要加强和改善统计管理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特别要加强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报表审核、资料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考核奖惩等各项统计制度建设,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档案等,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统计基础核算资料记录及时、真实、完整、连续、清晰。要认真抓好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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