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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前,由学校告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在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再由学校提出处分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师生评议,学校签署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八章 升级、跳级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修完学年规定课时,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标准,方可升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可予以跳级。

  第二十九条 义务教育段取消留级制度。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按时完成义务教育学习任务。

第九章 毕业

  第三十条 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学业评价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毕业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核准后,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一条 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学生毕业,由保留学籍的原学校按学生的实际成绩,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二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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