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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第六章 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每学期定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

  第二十条 学生学业评价。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课程计划规定的学科。

  小学、初中学科成绩一律采用等级记分。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毕业考试由学校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组织。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学校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机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对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定期进行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和综合评语呈现。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教育,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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