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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应完成编制学生名册和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学籍库工作,并将学生名册、学籍库报所在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 转学

  第九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其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在原校就读有困难的,可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一条 各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第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第四章 借读

  第十三条 借读系指学生在原学校有正式学籍,因特殊原因需在其他学校短期就读。

  第十四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安排学校就读。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借读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开具相关学习证明,注明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读年限。原学校根据借读学校的证明,接收学生回校就读。毕业班学生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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