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直属中小学:
现将《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从即日起,全市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学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各区县要认真组织学校学习,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的实施细则。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相关教育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二章 入学、建立学籍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由区县教育局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西安市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规定安排就学。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六条 所有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确保本校学区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第七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每班学生容量: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所有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统一要求为其建立学籍,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学生学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