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
(珠劳社〔2006〕1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实施就业准入制,深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异地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外,其余均属异地职业资格证书。
二、我市用人单位凡招用持异地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在用工前为其办理异地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已经在职的人员限于2006年12月30日前为其补办登记手续。
三、珠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将对异地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核实(向原发证的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必要时对持证人的技能水平进行复核。
四、经核实并予以登记的异地职业资格证书,将统一录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作为我市就业准入管理的有效凭证。
五、用人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异地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手续、招用持有假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劳动保障部门将按照《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