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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黑龙江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印发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根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规定,价格评估人员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在具有证明效力或者咨询效力的意见或者价格评估报告等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人员,需要对其执业资格进行认定管理:
  (一)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
  (二)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和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
  第五条 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注册的价格评估人员,不需经过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机关认定,可视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由市(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预受理,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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