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义务教育的普及性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公正性及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义务教育段学生入学制度改革,确保社会稳定;坚持以区县为主的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责任,确保全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平稳进行。
二、相关政策
1.全市小学执行6周岁入学制。凡年满6周岁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进入小学就学。对于6周岁入学确有困难的地区,由区县教育局报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2.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小学适龄儿童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在规定时间持户口本到区县教育局指定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家庭实际居所不在户口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可持房产证或暂住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证明,到实际居所所在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小学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本市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在规定时间填写《西安市小学毕业生登记表(样表)》(见附件1),由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升入对口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非本市户籍的政策照顾类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与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对待。此类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居住地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核准,就近在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安排就读(具体政策见附件2)。
4.在外地就读的我市学生,要求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的,由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校。
三、明确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做到权责明晰,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