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超过1亿元的(扣除发行费用),奖励10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3.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全部或部分在我市)和吸收合并我市企业的上市公司,实现首发融资和再融资的,按投入我市资金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奖励的范围是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奖励资金的分配按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30%,其他高层管理人员70%掌握。奖励资金按财政体制分担,由同级政府从财政中列支。
(八)企业上市要与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作为招商引资重要成果加以认定。
(九)为确保企业上市工作卓有成效,市里设立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专项经费,根据需要安排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拨付给市发改部门,用于举办上市融资推介会、上市公司培训以及宣传等事项。
以上政策中拟上市公司,是指以上市为目标,上市有实质性进展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公司。拟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要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经市发改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上市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参照拟上市公司执行。市发改部门根据企业发展和境内外资本市场发展情况,每年对上市资源后备库进行更新调整,列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
五、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一)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要真正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科学决策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保证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严禁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优质资产,严禁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劣质资产或以非公允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进一步加大对占用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等问题的清理力度。加快公司高管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司高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探索建立股权激励、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把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与业绩考核结合起来。
(二)将上市公司的发展与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密切结合起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争取国债贴息项目。鼓励上市公司投资临港工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对投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国家税收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的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同行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或以资本为纽带进行强强联合,增强规模经济优势,带动我市支柱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