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古籍保护工作
(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2007年开始,用3到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列入国家古籍保护试点工作的4家收藏单位,要在2008年7月底以前完成普查定级工作。山东省图书馆负责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负责汇总全省古籍普查成果,建立全省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古籍目录,开展全省古籍业务培训、学术研究等工作。各市图书馆负责本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参加各地图书馆统一开展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加强与国际文化组织和海外图书馆、博物馆等古籍收藏单位的合作。
(二)建立《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保护,并以此带动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完成《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工作。对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各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建立健全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命名为“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完成“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山东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山东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争取在山东设立“国家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