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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5.要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6.要对重大危险源和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预案评审,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7.要落实和保证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

  (二)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作为各级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督导工作。

  1.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要做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落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3.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动态监管。

  4.要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进行专项督查。

  5.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限期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监控措施,确有现实危险的要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在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登记报告制度。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备案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登记,在每年五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报省局和国家总局备案;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市州局备案。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在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并在每月《安全生产执法统计月报》上报告综合情况。

  (二)建立安全评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剧毒物品的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矿山企业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评价;其他行业或场所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价(评估)结果,编制重大危险《安全评价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制定《治理方案》。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过程、设备、工艺、环境等因素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重新评价(评估)。安全监管部门要视情况对企业的安全评价和隐患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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